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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张女士日前发视频吐槽,自己在家看电视追剧时,竟然要看50多分钟广告。张女士当时正在追剧,她发现前五集不是会员也能看,“想着如果真的挺好看的话,我再充会员”。不料看着看着突然显示要看3233秒的广告。张女士表示,自己返回重进后,广告又恢复成了100多秒,“应该是个bug”(据4月12日九派新闻)
“广告看得好好的,突然来了个电视剧!”
就算“看50多分钟广告”可能是一次技术失误,张女士的“奇遇”还是引发了广泛共情,网友们纷纷吐槽“苦广告久矣”。其实对于电视剧插播广告问题,2010年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但随着媒体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老规定”遇到了新问题:这些规定原本是针对有关电视频道统一推送和播放电视剧的情况而言的,而今“注册会员连续追剧”等个性化服务层出不穷,原来的规定能适用于此吗?此外,在当前许多视频网站和App上,“充会员去广告”的提示更是司空见惯。对此网友纷纷质疑:难道没人来管管?
“我都没钱去广告,还能有钱买你广告里的东西吗?”
网友的这句反问看似有力,其实还是没能洞察广告发布者的“精密算法”。当前,在众多广告投放平台,“充会员去广告”本身就是一项“新业务”:你充会员可免“广告之苦”,可你消费了;你硬着头皮看(听)完了广告,看似没花钱,可广告投放量上去了。总之,你不管怎么选择都“若有所失”。就像商场里的“试穿”,电视剧让观众先免费试看,本应是一种很好的消费体验,可现在试看过程都成了“商机”,令消费者烦恼不已,属实有些变味了。问题是,这种变味的“消费体验”合理吗?
“要么看广告要么充会员,至少你有选择权。”
这样的辩护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这条让消费者在“两难”中选择的“规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只有接受与否的选项。如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可能受到伤害,其合法性也应被重新审视。第二,几十年前电视广告也曾野蛮生长过,观众同样有“关掉电视”的选择,但这样对吗?电视、网络平台同为面向大众的媒介,其播放内容同样事关公共利益,因而都需要合理规制。既然传统的电视广告播放已经从无序走向了规范,为避免新媒介环境下的广告播放走老路、蹈覆辙,及时有效的监管尤为必要。第三,将“体验式消费”转化为消费者的“两难选择”,对于广告发布者而言,可以说是一种“短期行为”,并不利于其长期健康发展;对于广告主来说,这样的“无效播放”同样很难实现其预期的宣传效果。
可见,“不开会员就看广告”这条“规矩”,也许只是广告泛滥现象换了马甲后“重现江湖”了。期待这一现象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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