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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网络主播,妻子发现后,能否将钱要回来?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冯先生三年花费16万总计打赏了60余名主播,妻子魏女士认为丈夫的打赏行为是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要求直播平台将钱返还。朝阳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退休的冯先生喜欢观看网络主播歌舞表演、行家玩车,觉得好玩儿便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用平台虚拟币给主播送礼物。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冯先生共计向某直播平台转账充值16万余元,所兑换的平台虚拟币主要用于打赏60余名主播。其中,被打赏最多的两名主播分别为8万余元和3万余元,其他主播账号的打赏金额未超过千元。
魏女士认为,丈夫向主播送礼物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赠与。丈夫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了他个人及其家庭的正常收入及合理的打赏金额,应当认为打赏行为无效,要求直播平台返还已充值的16万余元。
直播平台方面却认为,冯先生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赠与。冯先生明确知悉兑换展示礼物效果、直播间打赏等功能属于收费服务,自愿进行充值并使用相应功能,平台也依约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技术服务。平台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且不涉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
证据显示,冯先生单笔最大充值金额为5万元,其他单笔充值金额多为1000元至30元不等,单日充值次数最高为5次,充值时间多在夜间。除某直播平台外,冯先生还向其他直播平台进行过充值转账。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和本人陈述,冯先生是基于对观看内容的喜爱进行打赏,主播的服务正当,服务内容与服务对价并无严重违背一般认知的情况。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判决认为,冯先生所充值打赏的财产固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则魏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冯先生为直播内容和打赏服务给其带来的精神愉悦而付费,其为满足个人精神文化需求产生的支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且冯先生累计充值打赏的十余万款项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累计完成,其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长期特点。
以社会公众对消费的一般性认知判断,冯先生累计享有的服务与其支付的对价并无明显失衡,不属于打赏金额累计畸高的情形,其打赏的钱款仍属于为满足个人精神文化需求而产生的支出。因此,冯先生的打赏行为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法院认为,冯先生与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冯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夫妻一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的消费行为,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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