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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2、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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